为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充分发挥行政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整体效能,提高执法效率,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消防大队制定了《天山区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了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的参与部门及任务职责、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的重点内容、小型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前消防安全征询及消防监督管理、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的督察落实等方面内容。11月29日,该方案在天山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会议上通过,预计下月方案将启动。
一、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
(一)天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火灾隐患整改的督办和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职责。
(二)天山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是本辖区内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的牵头单位。负责向天山区人民政府汇报有关联合执法的问题,并商请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
(三)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成员单位由天山区公安、安监、文化、建设、工商、旅游、行政执法及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并按其法定职责和《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
二、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的重点内容
(一)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司或个人)及场所,经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在办理证照之前,应先征询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后,方予办理,从源头上杜绝各类火灾隐患。
三、关于小型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前消防安全征询及消防监督管理的规定
小型公众聚集场所是指:
1、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象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含电子游戏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足浴、茶坊、棋牌室、台球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2、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超市、室内市场);
3、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室外市场;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营业性餐饮场所和民族宴会厅;
5、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证券、期货、储蓄、邮政、电信等营业、交易场所;
6、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可以设置一个出口的公众聚集场所。
(一)天山区范围内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应当由其所在地安监、工商、文化、旅游等负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在颁发许可(经营)证照前,向其辖区公安派出所发出征询函,询问该小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情况,派出所在4日内将检查情况向发出征询函的部门进行反馈。负有审批职能的上述部门根据反馈情况决定是否向做出申请的小型公众聚集场所颁发许可(经营)证照。
(二)对天山区范围内小型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由其所在地辖区派出所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公安派出所按照监督范围、认真履行辖区内的监管职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三)天山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对天山区范围内小型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前消防安全征询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和指导。
(四)建筑面积或营业面积超出以上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或者使用前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由天山区消防大队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合格的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的启动实施
(一)天山区消防大队对逾期未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司或个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单位逾期未执行的,除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外,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附简要案情送达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1、火灾隐患单位(公司或个人)已由安监、工商、文化、公安、旅游等负有审批职能的部门颁发许可(经营)证照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收回各自发放的许可(经营)证照,待隐患整改完毕,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予发还证照。
2、工商、卫生等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在接到公安消防部门关于存在较为严重火灾隐患,建议吊销证照的申请后,应予积极配合,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积极督促整改。
3、火灾隐患单位(公司或个人)没有相关许可证照的,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4、火灾隐患单位(公司或个人)涉及违章、违法建筑工程的,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5、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宾馆饭店星级评定审批的条件。对于存在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的星级宾馆、饭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降低或取消星级资格,并收回其星级匾牌。
6、对存在火灾隐患且未及时整改的国有单位负责人,由上级主管机关采取纪律措施。
(二)对存在火灾隐患单位(公司或个人)的违法行为,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能范围,需要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可由天山区人民政府协调确定一家执法部门处理。
(三)区属工商、卫生、文化、城建等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辖区公安派出所在消防安全检查和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消防隐患问题,应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通报,并督促其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的督察落实
由天山区人民政府将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的督察工作纳入政府督察体系,定期、不定期的予以督察。相关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行动不配合或配合不力影响隐患整改的,由天山区人民政府视情况按照督察办法予以责任追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由天山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天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